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如何处理?
一、租赁合同无效时,装修如何处理?
(1)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已装修,但未形成附属装修;
A.如果出租人同意使用,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;
B.承租人不同意使用的,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。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。
(2)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完成装修,并形成附属装修:
A.如果出租人同意使用,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;
B.对使用有异议的,双方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部分分摊现值损失。
二、租期届满,装修如何处理?
(1)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进行装修,租赁期满后,承租方可以拆除附属装修。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。
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进行装修,租赁期限届满,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。
②承租方应在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,租赁期届满,双方另有约定的,按约定办理。
综上所述,出租人同意装修,租赁期限届满,承租人除另有约定或拆除外,不得要求赔偿装修费用。
三、合同终止时装修如何处理?
(1)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进行装修。合同解除时,附属的装饰装修尚未形成,承租人可以拆除。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,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。
(2)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进行装修。合同终止时,双方对附属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,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:
A.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,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的残值损失。
b.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,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。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,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。
c.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,剩余租赁期内装修剩余价值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。
d.非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,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摊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适用本规定。
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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